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能力水平评价标准 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起草制定 一、职业名称 心理咨询师 二、职业定义: 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三、评价等级 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 四、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三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实践见习不少于120学时;二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实践见习不少于160学时;心理咨询师一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实践见习不少于200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一级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培训二级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师资培训或取得一级能力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满3年,并具有800小时的心理咨询实践;培训一级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师资培训或取得一级能力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满5年,并具有1000小时的心理咨询实践。 3.培训场地及设备 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的标准教室;配备单向玻璃、录音、录像等设备的心理咨询示教室。 五、能力水平评价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评价条件 (1) 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及实践见习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和见习合格证书者; ②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及及实践见习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和见习合格证书者。 (2)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及实践见习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和见习合格证书者; ②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能力水平评价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及实践见习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和见习合格证书者; ③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及实践见习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和见习合格证书,并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者。 (3) 心理咨询师一级 暂不开展 哲学、政治思想等相关专业按教育学、医学、心理学标准执行。 3. 评价方式 分为思想道德评价、心理健康测评、理论知识考核、专业能力考核和实践见习五部分能力水平评价体系。思想道德评价由申报者本人单位(或社区)评价,良好以上为合格;心理健康测评健康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实践见习由见习单位根据要求出具见习合格证书。单项成绩保留1年,补评两次。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评委与考生配比为3∶1。 六、能力水平评价时间 每年两次,4月和10月(确定时间后另发通知) (责任编辑:xiehu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