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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社科成果评奖方案及细则

时间:2015-03-17 11:25来源: 作者: 点击: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省级社会科学奖,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省评奖委员会依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结合社会科学评奖工作的新要求和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正确的的评奖导向,不断激励优秀人才生产出更多的优秀成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使其成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助推器。

二、评奖原则

本届评奖按照评奖工作科学化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民主和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加大向一线社科理论工作者、中青年专家和优长学科倾斜的力度,注重推出对基础理论研究和对我省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

三、评奖范围

本届评奖,申报成果的时限为200711日至20081231日(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出版、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和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四、设奖类别与等级

成果分类。参评成果分为五类:专著类。编著、译著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⑤青年类。每类成果下设七个学科类别:马列·科社党史·党建,经济、管理学,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文学、历史、语言学,教育学,其他

设奖等级。五大类别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此外,视成果申报情况,评定特等奖、荣誉奖、特别学术贡献奖。

设奖原则。根据申报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各类各等级奖项的数量。原则上特等奖占千分之一左右,一等奖占百分之一左右,二等奖占百分之二左右,三等奖占百分之六左右,佳作奖占百分之十左右。奖金数额待各类各等级奖项数量明确后确定(佳作奖只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五、成果申报

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1. 各学科的成果,向本学科的学会申报。

2. ()、农垦总局作者的成果,向市()、农垦总局社科联申报。

3. ()作者,可先向县()社科联申报,县(市)没有成立社科联的,可向县()委宣传部申报,然后上交市()社科联,统一参加初评。

4. 军区、省武警总队、哈铁作者的成果,向本系统的党委宣传部申报。

5. 既是市(地)级学会会员、又是省级学会会员的成果,既可向本市()社科联申报,也可向省级学会申报,但不能两处同时申报。

6. 大专院校、社会科学院、党干校系统的申报者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备案(加盖公章)。

7. 除以上之外的申报者,可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六、评奖步骤与方法

(一)评奖步骤

评奖分五个步骤,即学科初评、分类复评、总审终评、接受检验、表彰授奖。

1. 学科初评

以省级各学会和省、市()、省农垦总局社科联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哈铁党委宣传部为单位,组成初评组。初评组接受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收取申报费,开展初评。

2. 分类复评

初评结束后,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把初评入选的成果分成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青年五大类,分别组建评选组进行复评。复评后进行公示。

3. 总审终评

终评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对复评入选为特等和一等、二等奖的成果按类进行再评选,评选荣誉奖和特别学术贡献奖,并对复评入选的三等、佳作奖进行审查。

4. 公告

经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审议拟定的获奖成果,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检验。公示期后,召开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会议,对获奖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5. 表彰授奖

对获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作者,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名义印制颁发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 

(二)评奖方法

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办法,由评委根据成果量化总分进行综合评定,差额推荐各等级获奖成果,经民主评议后,投票表决,超过半数票者入选。设立监票制度。

七、回避制度与纪律要求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初评机构、复评机构及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领导、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成果申报的,要实行全程回避,必须严格遵守评选规定和有关要求。凡在评奖工作中违反规定和要求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

凡发现参评成果或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八、时间安排

15月份进行成果申报和学科初评。

26-7月份进行学科复评。

38月份进行总审终评。

4)终评结束后,通过简报和网络传媒公告入选名单,接受社会检验。

510月份颁奖。

九、组织领导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评奖工作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评奖普及办公室。

十、解释权

评奖方案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凡未列入本方案的有关事项,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遵照本方案精神研究办理。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方案》

     

一、评奖范围

1. 本届评奖的时限是20071120081231期间的科研成果。对于时限之外的成果,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2007年以前的成果,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申报:在全省历届社会科学评奖中,从没有获过奖的作者,申报等级不限。作者虽然已获过奖励,但从没有获得二等以上的奖励。某项成果在当年参评时,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价值尚未表现出来,后来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只要有充足的佐证材料,允许重新申报该项成果,进行再评价。这类成果只能申报二等以上的等级,评选时只有评入二等以上的等级,方能有效,否则予以淘汰。对于这类申报成果必须严格把关。时限之外成果的申报者,要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2.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科研成果。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手段、方法,其成果应属社会科学的评奖范围。社会科学内容达到50%以上的成果可以参评,但重点评价属于社会科学部分的成果。对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科研成果,各级评委要认真鉴别。如果发现误评,上级评审组要予以纠正。 

3. 已经获得高于省或与省平级的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不再重复评奖,故不属于本届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范围。其中包括国家所设,或以国家名义组织的奖励,国家各部委的奖励。

4.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的范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成果,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文学作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大事纪,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二、设奖类别与等级

(一)类别:参评成果分五类:专著类,编著、译著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青年类

1.编著、译著类:包括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音像作品等。

2.研究报告类:包括课题研究、咨询方案、对策性研究、实验报告等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验收时间为准,个人结题未经验收的不能参评。

3.青年类成果: 青年类成果是指发表成果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或多位青年作者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即197211以后出生,并于20071120081231期间出版、发表社科成果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者申报的成果(研究报告类作者年龄可放宽至39周岁)。

申报青年类成果的作者按成果所属的学科向该学科的初评组申报。青年类与非青年类不可重复申报。申报青年类的作者在申报成果时,必须出示本人及合作者的身份证原件,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各学科的初评组按标准评选申报青年类的成果,入选青年类的成果可不占各初评组的入选数额。青年类复评组的评委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青年类与非青年类,采取同一标准和评选方法,同属于省级社会科学奖励,和非青年类具有同等社会效力。

(二)等级:五大类别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此外,视成果申报情况,评定特等奖、荣誉奖、特别学术贡献奖。

特别学术贡献奖:其对象是曾获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一等奖(含特等奖)二次及以上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上的省内著名专家学者申报的成果,每届评一项。符合该项条件的申报者只可申报该奖项。特别学术贡献奖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评选,按特等奖给予奖励,与特等奖具有同等社会效力。

荣誉奖:其对象是省级领导申报的科研成果。荣誉奖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评选,给予一定奖励。

三、评奖标准

(一)基本标准

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理论性、创新性、学术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按其价值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其评定的等级。

构成各类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所具备的基本标准是:

专著:在研究现实或历史问题上有创新,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或解决理论或现实问题有相当的作用和贡献。

译著: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达,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解决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学科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结构有突破,内容有新意,逻辑严密,资料准确,对教学、科研有重要实用价值。

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科普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和应用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贡献。

音像作品:选题具有思想性和教育意义,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观赏性,有较广的受众面和较好的收视率。 

工具书、年鉴: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比较系统地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志书:体例完善,资料翔实,特点鲜明,记述准确,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观点、内容有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研究报告、决策咨询、对策建议:能够抓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领导和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被采纳后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各类科研成果,可视为优秀科研成果,按其价值和作用的大小进行优中选优,列为不同等级。

(二)等级标准

本届评奖仍然实行分类评选,按类设等,分立标准。具体评奖标准是:

1. 专著类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研究方法独特新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重要贡献,或在理论上有新突破,或开创一门新学科,或填补了学科领域的空白;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重要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是本学科领先之作。

二等奖:研究难度比较大,研究方法有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性,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较大作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省内是本学科领先之作。  三等奖:研究有一定难度,研究方法新。具有比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内容有新意,提出新的观点,得出新的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省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是出名之作。

佳作奖:研究有某些难度,研究方法较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积极作用,提出某些新的观点,对原有理论有所补充,有新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一定作用。在省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2. 编著译著类

一等奖:编著: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体例科学完善,材料翔实,论证系统严密。能够科学地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重大课题,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强。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译著:能填补某项专业翻译方面的空白,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对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翻译难度大,译文质量很高,准确完善地再现了原著的内容,忠实于原文,译笔流畅,并能再现原著的风格神韵。

二等奖:编著: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体例比较科学完善,材料翔实,论证比较系统严密。能够科学地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重要课题,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较强。社会经济效益很大,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重要的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参考价值,对解决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翻译难度大,译文质量高,忠实于原文,译笔通顺,并能在较大程度上再现原著的风格。

三等奖:编著:比较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体例完整,材料比较翔实,论证比较严密。能够运用科学理论回答或解决实践或学科领域中的问题,有较好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社会经济效益较大,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较大的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国内或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翻译有一定的难度,译文质量较高,忠实于原文,译笔通顺流畅,合乎译文语言规范。

佳作奖:编著:能够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体例比较完善,材料比较丰富,论证比较充分。能够正确回答人们所关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一定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在学术界或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价值,译文质量较好,能够忠于原文,合乎译文语言规范。

3. 论文类

一等奖:科学地阐明或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提出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方法,在学术上有重要突破,或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全国学术界有重要影响,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能够科学地阐明或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全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省内是著名之作。

三等奖: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或方法,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省内学术界或社会上有较好的影响。

佳作奖:对于说明或解决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有积极作用,观点有新意,结论正确,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性。在省内学术界或社会上有一定的反响。

4. 研究报告类

一等奖:选题为现实亟需解决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研究难度大。调查周密,分析科学,得出的结论、提出的建议、对策、措施等,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及理论价值。得到省及国家有关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与肯定,或列为决策,或进行重要批示,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为领导和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难度比较大。调查系统,分析比较科学,得出的结论、提出的建议、对策、措施等,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及理论价值。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部门的重视与肯定,或成为决策依据,或进行重要批示,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有很大影响。

三等奖:选题为社会所关注的经济社会问题,有一定的研究难度。调查比较充分,分析透彻,得出的结论、提出的建议、对策、措施等,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及理论价值。得到省及国家有关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与肯定,或列为决策,或进行重要批示,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

佳作奖:选题有现实意义。经过认真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提出的建议、对策、措施,对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得到有关单位或企业的好评,有较好的社会反响。

特等奖的评选标准仍按《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原则规定是对超过上述一等奖标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成果,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有突出贡献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特别学术贡献奖的标准可按特等奖的标准执行。

四、成果申报

(一)申报资格

1. 每名作者只允许申报一项成果。

2. 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集体名义由合作成果的主编(多主编的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具名时注明“×××字样。如果主编或第一作者自己另外单独申报了成果或无意参评,可由该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如果合作成果的主编或第一作者身居国外或调离我省,可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

3. 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的,署单位名申报。

4.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成果的整体著作权。

1我省作者与省外、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主编在我省(多主编的应是第一主编),或我省作者完成的成果写作任务占50%以上的,可以申报参评。评选时,只评我省作者完成的部分;奖励时,只奖励我省的作者。成果中未注明我省作者所完成的部分,不能参评(包括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

2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不能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3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其中的某一篇文章在论文类中单独申报。 

5. 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如论述同一课题的或坚持同一领域同一研究方向的,可按专著申报;否则只可取其中一篇在论文类中申报。

6. 著作中的一章一节不可单独参评,论文中的一部分也不可以单独参评。

7. 用外文发表的文章,要译成汉文附上,方可申报。

8. 省外、国外的作者研究我省问题的成果,以及从我省调出的作者在调出之前发表的成果允许申报参评。

9. 作者身份不明的,不得申报参评。

10. 成果的作者死亡,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二)申报办法

1. 申报者首先按照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申报表》,向所属学科的初评组申报。大专院校、社会科学院、党干校系统的申报者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备案(加盖公章)。

2. 每项申报成果要求提交:《申报表》纸质1份;成果主件纸质一式2,其中无匿名成果原件1份,匿名原件或复印件1份;佐证材料纸质一式2份,无匿名原件或复印件1份,匿名复印件1份,作者向初评单位申报时,必须持佐证材料原件,经验证后方可取回。验收人要在申报表中“验收人”栏内签字,一旦出现伪证、假证,由验收人负责。提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必须完整(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等),以便评委认定。未经验收人签字的申报成果,不能参评;《申报表》、成果及佐证材料电子格式1份,参评成果电子材料只受理三种文件格式,即docjpgwmv匿名处理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封底、书脊、前言、后记、正文、引文、参考文献、评价、证明等凡是出现作者姓名、照片、单位等能反映作者身份的地方。申报成果及佐证材料,无论评上与否,不予退还。

3. 自报等级,按等缴纳申报费。申报成果的作者要写清申报的等级,按等缴纳申报费。申报费是申报作者必须缴纳的评奖活动费,主要用于初评活动(包括专家评审费、误餐费、评奖工作人员劳务补贴等)。无论申报成果评上与否,所交申报费不予退还。未缴纳申报费,成果不能参评。申报费的标准是:

特等奖:200

特别学术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100元。

三等奖、佳作奖:50元。

对申报青年类奖项的不收取申报费。

五、评奖步骤与方法

(一)评奖步骤

1. 学科初评

1)初评组的组建。省级学会初评组成员由其常务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市()、农垦总局的初评组,由市()、农垦总局社科联与当地党委宣传部商议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哈铁的初评组,由其党委宣传部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初评组应由59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由初评组民主选举产生。

学科相近的学会,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几个学会组成一个初评组,如金融系统、公检法系统等。有的学科申报的成果过少,也可以与相近学科组成联合初评组。

学会设立的初评组,要在学会及学会依托单位的帮助与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市(地)、农垦总局社科联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哈铁设立的初评组,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帮助与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为确保初评质量,省评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加以指导,各初评组在评选工作中,遇到问题要主动同省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严格按操作规则进行评选。

2)初评组的任务。初评组接受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申报成果做匿名处理(须保留一份不做匿名的原件),收取申报费,开展初评,对初评入选的成果打出学术评价量化分和社会反响量化分,初步评出等级。推荐各等次奖项的比例可由各初评单位根据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自行设定,按质论等。初评结束后,初评组将入选成果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上报到省评委会办公室,将入选成果信息及评审结果录入、上传到网络评审系统中。

2. 分类复评

1)复评组的组建。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类成果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专家学者分类组成复评评选组。

2)复评组的任务。对初评组入选的成果,分类进行再评选。按照条件与设奖数额,评定三等、佳作奖,差额推选特等、一等、二等奖。

3)复评候选成果公示。复评结束后,将入围一、二、三等奖的候选成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其间如有对入围成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投诉或者申诉。投诉程序为:投诉者以书面形式据实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裁决。申诉程序为:申诉者本人邀请两名以上所属学科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博导)写出鉴定意见,再经申诉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提交省评委会办公室。省评委会办公室将于终评时提交评委会,与其他入围成果一起进行评定。

3. 总审终评

终评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进行评选。终评的任务为:评选特等、一等、二等奖和荣誉奖、特别学术贡献奖项目;审查复评评定的三等奖和佳作奖。

4. 公告

经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审议拟定的获奖项目,通过《评奖简报》及黑龙江社会科学网向社会公告。公示期为20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投诉或者申诉。公示期后,召开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会议进行终审,最后确定授奖成果。

5. 表彰授奖

召开授奖大会,对获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作者,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名义印制颁发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集体成果获奖,证书、奖金授予集体,其撰写者可发给获奖证明;多人合作成果获奖,证书扩发至论文的第2作者、著作的第3作者和研究报告(课题、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的第5作者。其余作者可发给获奖证明。哈尔滨市的作者由获奖个人或单位到省评委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外地作者由省评委会办公室通过邮局寄出奖金;合作成果,奖金发给申报者,由合作者根据劳动量和承担的责任协商分配。

(二)评奖方法

1.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综合考评。

2. 评选的程序是:评委审读申报的成果,每项成果按学科由三名评委分别打出学术成果量化分,然后取平均分为成果的学术评价量化分,再加上社会反响量化分,即为最后总分。评委根据总分,进行综合评定,差额推荐各等级获奖成果,再经过民主评议后,投票表决,超过半数票者入选。票数统计方法是,按所得各个等级票数从高到低累次相加,在哪个等级上超过半数,即为几等。如7人投票,一等1票,二等2票,三等1票,佳作3票,则应为三等。

3.复评入选终评的成果,分别按各等级所得票数的多少排出序号。票数完全相同者,可通过分差排出先后,如各项指标完全相同,可并列排号,依次排序。 

4. 在评选中,对有争议一时又难以统一意见的成果,交上级评委审议,最终难以定论的,实行缓评。

5. 监票制度。各级评选机构,在统计选票时,应当设立监票人,以防止统计选票时出现错误或其他情况。

六、评奖办事机构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为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806邮编:150001联系电话:0451-82808209 邮箱hljskpj@163.com 网址:黑龙江社会科学网http://www.hljsk.org黑龙江省社科联系统网络协作平http://221.212.99.230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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