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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心理学科成果评奖通知

时间:2015-03-17 11:25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首届心理学科(含精神卫生)

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社科联、教育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我省设立的省级心理学科最高奖。搞好评奖工作对于推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推动学科建设和社科队伍建设、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省将进行首届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现将成果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评奖导向,使坚持科学理念、坚守学术品质、多年潜心钻研的优秀学者脱颖而出,真正使其成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

二、评奖原则

本届评奖要本着评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和创新务实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民主和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坚持获奖成果向中青年骨干倾斜。注重推出对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学科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通过评奖进一步推动我省心理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构建和谐龙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三、申报成果时限和范围

本届评奖,申报成果的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出版、发表的心理学科(含精神卫生)成果和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课题研究、咨询方案、对策研究等,均可申报参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验收时间为准,个人结题未经验收的不能参评。对于时限之外的成果,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2007年以前的成果,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申报:①在省部级以上历届心理学科评奖中,从没有获过奖的作者,申报等级不限。②作者虽然已获过奖励,但从没有获得二等以上的高等级奖励。其某项成果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价值尚未表现出来,后来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只要有充足的佐证材料,允许重新申报该项成果,进行再评价。这类成果必须达到二等奖以上的等级标准,才能申报;评选时只有评入二等以上的等级,方能有效。时限之外成果的申报者,要在《黑龙江省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四、成果类别

⒈ 成果分类。参评成果分成五类:①专著类。②编著、译著类(包括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等)。③论文类。④研究报告类(包括课题研究、实验报告、咨询方案、对策性研究等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⑤青年类。

⒉ 青年类成果青年类成果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或多位青年作者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即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并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发表的社科成果(研究报告类作者年龄可放宽至39周岁)。青年类与其他类不可重复申报。申报青年奖的作者在申报成果时,必须出示本人及合作者身份证原件,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入选青年类的成果可不占各初评组的入选数额。青年类与其他类,采取同一标准和评选方法,同属于省级心理学科奖励,和非青年类具有同等社会效力。

3. 特别学术贡献奖。其对象是曾获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二次及以上、年龄为55周岁以上的省内著名专家学者申报的科研成果。符合该项条件的申报者只可申报该奖项。该奖项直接向省评奖办申报,与特等奖具有同等社会效力。

4. 荣誉奖。荣誉奖的奖励对象是省级领导申报的科研成果。荣誉奖直接向省评奖办申报,由省评委会直接评选。

五、成果申报要求

1. 每名作者只允许申报一项成果。

2. 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集体名义由合作成果的主编(多主编的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具名时注明“×××等”字样。如果主编或第一作者自己另外单独申报了成果或无意参评,可由该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

3. 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的,署单位名申报。

4.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1)我省作者与省外、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主编在我省(多主编的应是第一主编),或我省作者完成成果写作任务占50%以上的,可以申报参评。评选时,只评我省作者完成的部分;奖励时,只奖励我省的作者。成果中未注明我省作者所完成的部分,不能参评。

2)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每一分册主编不同的,不能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3)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其中的某一篇文章在论文类中单独申报。 

5. 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如论述同一课题的或坚持同一领域同一研究方向的,可按专著申报;否则只可取其中一篇在论文类中申报。

6. 作者身份不明的,不得申报参评。

7. 成果的作者死亡,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8. 省外、国外的作者研究我省问题的成果,以及从我省调出的作者在调出之前发表的成果允许申报参评。

9. 著作中的一章一节不可单独参评,论文中的一部分也不可以单独参评。

10. 用外文发表的文章,要译成汉文附上,方可申报。

每项申报成果要求提交成果主件一式4份,其中,成果原件1份;其余3份,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要进行匿名处理。如有佐证材料要求提交无匿名原件或复印件1份,匿名复印件3份,但作者向初评单位申报时,必须持佐证材料原件,经验证后方可取回。验收人要在“验收人”栏内签字,一旦出现伪证、假证,由验收人负责。提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必须完整(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等),以便评委认定。未经验收人签字的申报成果,不能参评。匿名处理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封底、书脊、前言、后记、正文、引文、参考文献、评价、证明等凡是出现作者姓名、照片、单位等能反映作者身份的地方。申报成果原件及佐证材料,无论评上与否,不予退还。

申报者自报等级,按等缴纳申报费。未缴纳申报费的成果不能参评。申报费的标准是:

1. 特等奖:200元。

2. 特别学术贡献奖、一等奖; 100元;

3. 二等奖:80元

4. 三等奖:60元

5、佳作奖:50元。

申报费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初评和复评活动(包括专家评审费、误餐费、评奖工作人员劳务补贴等),评审费50%由初评组支配使用,其余50%由复评组支配使用,总审终评经费由省评奖办负责。

参加省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1. 各相关成果,向本学科的学会申报,初评后上报省评奖办。

     2. 市(地)、农垦总局作者的成果,向市(地)、农垦总局社科联申报初评后上报省评奖办,。

     3. 县(市)作者,可先向县(市)社科联或教育局、卫生局申报,初评后上报省评奖办。

     4.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哈铁作者的成果,向本系统的党委宣传部申报,初评后上报省评奖办。

     5. 既是市(地)级学会会员、又是省级学会会员的成果,既可向本市(地)社科联申报,也可向省级学会申报,但不能两处同时申报。

     6. 大专院校、党干校系统的申报者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备案(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评奖办。

     7. 除以上之外的申报者,可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六、具体时间安排

1. 3月10日—4月10日进行成果申报。

2. 4月11日—4月20日进行初评。

3. 4月21日—4月30日进行复评,公示复评结果。

4.5月份进行总审终评。公告入选名单。同时整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在中国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学术交流》发表。参加2009年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评奖。

七、评奖办事机构

黑龙江省心理学科评奖工作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黑龙江省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17号邮编:150018  联系电话:0451-82434769 邮箱:zixunshi1@126.com

《申报表》请登陆黑龙江心理网下载(http//:hlj-psych.com)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心理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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